首页>
申论
<< 返回
法律常识判断总结
法律常 识 判 断
考试范围
常识判断,主要侧重测查报考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
常识判断的题量大概在20题,答题时间应该科学地掌握在7至8分钟
②题型:单项选择
③难度:中等难度,不会有偏难、怪的题目出现,只考察知识面,不会太细太深
④范围:侧重法律知识运用能力考核,取材广泛
⑤常识判断部分的知识把握方式:主要依赖平时的知识积累,在此基础上抓重点、多做题,注意具有显著特征的知识
历年分值: A类:
历年分值: B类:
2007年常识判断总考题为25题,考核内容全部为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部分
主要法律指向:
法的基本概念
宪法
民法
刑法
行政法律: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
国家公务员法等
诉讼法:民事、刑事、行政
常识部分掌握方式:
第一层面:扎实掌握基础理论
第二层面:多看多积累
第三层面:功在平时,厚积薄发
法的本质
1、下面关于法的本质的描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 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B.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辅佐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文件体系
C.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社会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一)宪法
1、宪法的概念、特征
2、国家性质
3、经济制度
4、国家形式
5、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国家机构
宪法及宪法修正案
1、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宪法?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先后经历了四次修改,具体所指
1988年修宪 第一次修宪: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1993年修宪 第二次修宪: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修宪 第三次修宪:邓小平理论入宪1999年
2004年修宪 第四次修宪:三个代表理论入宪2004年
真题难度感知
【例】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
A.改变 B.发回 C.改变或者撤销 D.撤销
【例】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
A.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B.享有政治权利的人
C.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D.出生在我国的人
【例】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负责。
A.上级人民法院 B.本级人大常委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D.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照惯例应该是()。
A.通过三个月后 B.批准之后 C.公布之日 D.公布三个月后
最近的宪法修改点睛
2004年修宪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点睛
1、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修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2、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对宪法第十三条修改: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4、14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修宪体现出的宪法的立法趋势:
以人为本
宪法重点复习法条
宪法总共138条,其中重点法为30条,分别为以下条款:
3 、4、5、8、24、
31、33、34、35、37、45、47、
57、61、62、64、67、69、73
80、84、89、94、95、98、
102、107、112、114、137
国体:
1.国体,也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
2.当代中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3.我国要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5.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和个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修正)、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政体:
1.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利用国家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2.国体与政体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政体从属于 国体;
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政体,国体才能得以外化。
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标准行政区划分为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四级。
《宪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一般情况下,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大的选举。
3.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二)行政法
1、行政法概念
2、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行为概述
4、抽象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程序
7、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
8、行政复议
9、行政诉讼
行政法概念: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了实现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项事务的管理,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的一项专有职权,是其在全国进行行政事务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其他法律渊源。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⑴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一方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最主要的行政法律关系
⑵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活动中发生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及行政监察关系。
行政法所调整的仅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特征概括如下:
⑴ 对象的不特定性,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带有一种普遍性的特征;
⑵ 反复适用性——该抽象行政行为对于同一对象可以多次反复适用并产生同样的效力;
⑶ 不可诉性——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法条]《行政许可法》第12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固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特征 ⑴ 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⑵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⑶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者外,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
⑷ 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例】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体现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
A.调查制度 B.告知制度
C.表明身份制度 D.说明理由制度
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目的:
处理台湾问题宗旨 台湾问题性质 台湾问题的处理方式 处理台湾问题的尺度 重要时间
反分裂国家法法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练习
1.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
A. 多党制 B.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C. 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
D.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2.国家主张通过何种途径实现台湾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
A. 国家武力征服 B.长期和谈
C. 请第三国进行斡旋 D. 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
练习:
1.下列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B.行政机关采用行政监督方式能够解决的
C.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D.公共资源配置,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2、利害关系人(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A.适当承担 B.全部承担
C.不承担 D.由行政机关决定
3、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 可的是( )
A.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C.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D.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形式某项职权的行政机关
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不能成为公务员的情况
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制度
练习
1、下列不属于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有( )
A.最高法院院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政府清洁员 D.副市长
2、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
A.某市录用曾经在该市大学教书的英籍外教为市委公务员
B.杨华17岁财经大学毕业被某市税务机关录用为公务员
C.李明硕士毕业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录用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但患有严重口吃
D.某律师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录用为法院法官
民商事法律
民法
经济法
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
劳动法
仲裁法
民法
1、民法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
4、物权
5、债权
6、知识产权
7、人身权
8、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实现财产利益,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⑵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发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可从事与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应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
我国《民法通则》将诉讼时效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普通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针对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性而加以规定和适用的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适用的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
①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诉讼时效为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
②也有少数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上,称之为长期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并且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法律规定,但可以适用延长的有关法律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例】
受理申请宣告公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
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
【例】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一间房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例】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甲有权()。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乙或丙承担违约责任
刑法
1、刑法概念
2、犯罪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4、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5、共同犯罪
6、刑罚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4分法: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类人:
a.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b.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正当防卫
⑴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⑵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①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④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⑤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权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其他问题
①防卫装置——主要看该防卫装置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可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则再具体分析是否超过防卫限度。
紧急避险
⑵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①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
②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③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④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
⑤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练习
1、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追诉时效期限为( )
A. 无时间限制 B. 20年
C.由受案法院决定 D.由检察院决定
2、已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刑事追诉时效期限如何确定( ).
A. 按追诉时效期限计算
B. 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C.由受案法院决定
D.由检察院决定
诉 讼 法
如何起诉?
(一)什么人可以起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保护,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管辖的规定
(一)对不同主体诉讼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指定的农业银行预交诉讼费用;
(二)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委托代理的规定
(一)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人为委托代理人。根据民诉法规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姐妹)、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利。
|